一、繼承何時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里所說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殺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戰(zhàn)爭、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下落
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生理死亡時間,應以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死亡證明的,可以公安機關注銷死亡人戶口登記所確定的日期為死亡的日期。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發(fā)出尋找失蹤人公告的期間屆滿之日確定為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不管是人的生理死亡還是宣告死亡,都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為了確定繼承順序,需要進行死亡推定。一般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的,推定托輩先死亡;如幾個人輩份相同,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關系。
二、繼承開始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效力
繼承一開始,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繼承人的范圍確定。有關利害關系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是決定利害關系人是否有權成為繼承人的依據。只有在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有法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的人才能成為繼承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與被繼承人解除身份關系(如與被繼承人離婚、與被繼承人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則不能成為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參與繼承,但若在被繼承人遺囑中給與其一定財物的,則該繼承人可參與遺囑繼承,從而成為參與繼承的繼承人。
(2)遺產的范圍確定?,F(xiàn)代社會經濟交往日益頻繁,人們的財產也不斷發(fā)生變動。對被繼承人來說,其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對其財產進行處分,因而其財產數(shù)量、種類等都固定下來,并成為繼承人繼承的對象。當然,遺產也可能發(fā)生毀損、滅失、孳息等,從而可能會影響遺產的范圍,但這屬于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等問題。
(3)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繼承一開始,遺產的所有權便轉歸繼承人。繼承人為一人的,繼承人為單獨繼承,即取得遺產的單獨所有權,繼承人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為各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各繼承人可就該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也可不予分割而共同占有。
(4)遺囑效力的確定。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可以隨時設立、變更、撤銷,這就導致不同的遺囑之間發(fā)生矛盾。另外,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及內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這還涉及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無論是遺囑的內容相互矛盾還是欠缺有效要件,遺囑人均可進行補正,故遺囑的效力必須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能最終確定。
(5)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根據繼承法的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期間,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梢姡^承開始是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