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遺囑應注意的問題有啥
依據《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二、哪些遺囑是無效的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對此,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p>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愿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偽造的遺囑。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