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糾紛舉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1、法院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jù)的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想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在證據(jù)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涕泣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二、繼承糾紛要提供哪些證據(jù)?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jù)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jiān)護人的十分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為一般公民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并辦理公證手續(xù)。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者經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
(四)財產繼承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jù):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fā)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jù)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jù)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