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過繼承權訴訟時效咋辦?
《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p>
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以保護,繼承人即喪失勝訴權。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中也明確指出:“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guī)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fā)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tài),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tài)也不會改變。因此如果僅以其他繼承人超過訴訟時效(或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為由,就認為他們喪失了繼承權是不正確的。
二、繼承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指啥?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a、當事人提起訴訟;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