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書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于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
(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
(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當屬無效。
二、代書遺囑效力能否補正
遺囑一開始的時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要認定該遺囑有效,那就必須是后來的見證可以成為該遺囑形式要件的有效補充。
我們應從法律規(guī)定入手,從本質上探索遺囑適用的根本目的性。
《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需要見證人在場并簽名,其目的就是為了確保遺囑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防止見證人或他人的非法行為,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一開始的時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后來的行為都充分地表示了該份遺囑的真實性,其意思表示已經得以確認。這種既不違背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與繼承法的立法本意沒有沖突的代書遺囑雖然經過補正,也應認定遺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