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4、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5、非親筆書寫的遺囑要取得證明。
二、自書遺囑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0條規(guī)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p>
1、書寫自述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意思表達清楚,真實;
3、內容合法;
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shù)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4、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全部內容;
5、自述遺囑人親筆簽名并著名年月日。
如果被繼承人只是生前在日記或給親友的信中表示有關處分自己財產的設想或打算,而未形成正式的遺囑文書,則不能被視為自書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