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樣的口頭遺囑有效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且缺一不可,即:
(一)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二)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法律規(guī)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不是任何場合所立口頭遺囑都有效。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昏迷、意識不清的情況下,說出一些處分遺產的話語,即使有見證人見證,也不能視為口頭遺囑。
二、口頭遺囑見證人需滿足哪些要求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只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為口頭遺囑見證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所謂的利害關系一般包括:
1、直系親屬關系。也就是生與被生的關系,如父子關系、母女關系。當然也包括收養(yǎng)等擬制血親關系。
2、財產關系,特別是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