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口頭遺囑應具備的條件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chǎn)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二、口頭遺囑見證人有何條件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對于繼承法所規(guī)定的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特指實際繼承遺產(chǎn)的繼承人呢?還是泛指有資格成為繼承人的所有順序法定繼承人呢?對于見證人的限制應當包括所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根據(jù)我國繼承法所規(guī)定的遺囑繼承優(yōu)于法定繼承原則,遺囑繼承本身就排除了法定繼承,剝奪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說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遺囑內(nèi)容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沒有實際繼承遺產(chǎn)的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的人不宜作為遺囑見證人。
這里所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既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也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合伙人。除上述幾種人外,其他人都有資格擔當遺囑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