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內容是什么
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指明遺產的范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shù)量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shù)邑。
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家具、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并寫明。
(2)指定人和受人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
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zhí)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為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并說明遺產的名稱、數(shù)量及存放地點。
在遺囑中,府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shù)量等。如果指定由數(shù)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shù)目或份額。但如果未寫明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某項財產的數(shù)量或份額的,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或受遺贈權,即應當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
例如,遺囑人立遺囑將某項財產遺贈給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該好友必須將遺囑人的幼子撫養(yǎng)成人;又如,遺囑人孑然一身沒有親人,遂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他的一位鄰居,并要求其在遺囑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遺留的數(shù)間房屋,送給小學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學實驗室等。
二、遺囑的特征是什么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蛘咴谄渌o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