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償還
首先,應當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yōu)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fā)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注意: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清償債務。
二、放棄繼承還用還債嗎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它包括財產的權利和財產義務(即債務)兩個方面。當繼承人表示接受遺產時,就意味著他不僅取得了被繼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而且同時又承擔了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財產義務。這即保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應有利益,還保護了繼承人應享有的繼承財產的權利。從而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
傳統觀點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無論子女是否繼承遺產,均要為父還債。法律上,為體現權利義務相統一的特點,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無論被繼承人的債務有多少,均可以不還,但是如果繼承人還愿意償還的,法律也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