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債務如何償還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它包括財產的權利和財產義務(即債務)兩個方面。當繼承人表示接受遺產時,就意味著他不僅取得了被繼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而且同時又承擔了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財產義務。這即保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應有利益,還保護了繼承人應享有的繼承財產的權利。
如果遺產中的債務超過了全部資產的價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該如何償還?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p>
在清償債務時,還有一個予以重視的問題,即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即使在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的情況下,也不得取消。這是我國繼承法中養(yǎng)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分割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必須遵循的準則。
二、繼承人清償遺產債務要堅持哪些原則
根據我國繼承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繼承人在清償遺產債務時,應當堅持如下原則:
1、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tǒng)一原則
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債務。
2、限定繼承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清償。
3、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范圍限制的原則
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yǎng)義務而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清償時不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進行清償。
4、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原則
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5、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原則
所謂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yōu)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余的遺產才執(zhí)行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