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清償遺產債務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清償。
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清償?shù)牟辉诖讼?。此即繼承法關于限定繼承的規(guī)定。
依據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接受遺產后,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其接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應當交付給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債務,對于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對于這一原則的理解和使用,需要明確以下兩條界線:
1、要明確繼承開始前的債務和繼承開始后的債務的界限。繼承人應清償?shù)膫鶆蘸屠U納的稅款只限于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不包括被繼承人死后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稅款。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完畢以前,遺產保管人或實際占有人因保管遺產或對遺產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養(yǎng)所支出的費用,以及按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這些債務雖然是在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以前發(fā)生,但它不是被繼承人個人生前所欠,是在被繼承人死后,即繼承人已依當然繼承主義取得遺產所有權后發(fā)生的,因此應當由繼承人在自己的個人財產中清償,而不得在分割遺產時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
2、要明確繼承開始時遺產的實際價值和分割遺產時遺產的實際價值的界限。我國繼承法所規(guī)定的遺產實際價值,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財產的實際價值,而不是遺產分割時的實際價值。因此在遺產分割以前,如果繼承人已實際占有遺產,并由于其對遺產的使用導致其價值的減少,那么在清償債務時,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或債務份額仍應按繼承開始時遺產的實際價值計算,并且該繼承人不得以放棄繼承為理由拒絕對債務的承擔。也就是說,在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如果遺產因在分割前已被該繼承人實際占有并消耗掉部分價值而不足以清償債務,則應由該繼承人補償其消耗的那部分價值。
二、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后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所謂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yōu)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余的遺產才執(zhí)行遺贈。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為此,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