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公證是什么
遺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律規(guī)定,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由于我國的《繼承法》將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因而,繼承公證也相應地分為法定繼承公證和遺囑繼承公證。繼承公證可以預防繼承糾紛、減少訴訟,維護財產關系和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
遺產繼承公證的適用條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遺留有財產(股票、基金、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其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遺囑受益人)需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由繼承人住所地或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的繼承,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多處遺產的,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繼承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繼承人也可以委托其他繼承人或他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申辦。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是什么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币蚨?,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