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繼承公證書的種類
公證機關辦理涉外繼承公證,除按照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公證程序規(guī)定辦理外,還要參照與繼承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審核以下內容:(1)被繼承人的情況。(2)遺產的范圍、數量,有無放棄繼承權的人等。(3)應適用哪國的法律。
公證處審查后,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遺產真實,繼承關系合法的,應當區(qū)分情況,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證書。
涉外繼承的公證書可分為兩類:一是繼承公證書,主要用于在國內辦理有關涉外繼承手續(xù)使用,也發(fā)往部分國家使用。二是與繼承有關的公證書,主要是發(fā)往域外,供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xù)使用。如親屬關系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無遺囑公證書等。
二、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時效。有的國家對繼承的時效規(guī)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書。
(2)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guī)定,對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并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