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見證人是指啥?
所渭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執(zhí)助證明遺囑人立遺囑的自然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
二、哪些人不能是遺囑見證人?
根據(jù)《繼承法》第l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guī)定,公民在立遺囑時需要邀請一定的人員在場進行見證,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在場見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種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是因為他們的辨認、識別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為見證人,不能準確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因此不能充任見證人。見證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以遺囑見證時的狀況為準。如果見證人在遺囑人立遺囑時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其后喪失了行為能力,則不影響其遺囑見證的效力:反之,如果見證人在遺囑人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雖然其后來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能認定其可以作遺囑見證人,其對遺囑所作的見證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執(zhí)行贈與財產(chǎn)的人。由于遺囑對遺產(chǎn)的處分直接影響到繼承人、受遺贈人對遺產(chǎn)的接受,他們就與遺囑有了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他們做見證人就難以保證其見證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chǎn),取得多少遺產(chǎn)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這部分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等。由于這些人與遺囑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系,其做見證人也有可能會影響見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