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是否會喪失配偶的繼承權?
《繼承法》中沒有明確將重婚行為確定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但依據(jù)《繼承法》的整體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則,重婚行為應當成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之一。其理由如下:
1、、將重婚行為作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繼承法》的立法意圖和道德背景。繼承法屬于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它必須以社會普遍認知的家庭倫理道德為其立法的背景標準和普通原則。因此,即使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也有以普遍的倫理道德為原則來處理繼承案件的先例。
2、重婚行為破壞了配偶繼承權產(chǎn)生的身份基礎—合法的婚姻關系。
法定繼承權的產(chǎn)生總是基于一定的親屬關系。這里的親屬包括生物遺傳學和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它泛指由血緣、婚姻所連接的一切具有血緣同源性、姻緣相關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配偶繼承權的依據(jù)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產(chǎn)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正是婚姻關系最本質(zhì)的要求和基礎。毫無疑問,重婚行為違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實質(zhì)內(nèi)容,是對婚姻關系基礎最嚴重的破壞。
因此,當夫妻一方存在這一行為,基于婚姻關系而產(chǎn)生的繼承權理應受到限制甚至剝奪。
二、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也就是說,公民作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屬于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chǎn),可以繼承。
在現(xiàn)實生活中,農(nóng)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當年見到收益,有的需要幾年、十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fā)生合同期內(nèi)承包人死亡的問題。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轉(zhuǎn)歸他的繼承人所有。對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長,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時,承包的公民已經(jīng)死亡。但該公民為此付出勞動,投入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承包人為此投入的資金、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chǎn),由其繼承人繼承。
目前農(nóng)村的承包合同絕大部分是家庭聯(lián)產(chǎn)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系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為50年,就應當履行50年。這種繼續(xù)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有人把這種較長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說成是承包權的繼承,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