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訂立分為哪幾類?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jīng)國家公證機關(guān)辦理的遺囑。擁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jù)效力。
2、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他人代為書寫制作成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而應當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3、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當然是保證錄制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4、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規(guī)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chǎn)處分的內(nèi)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5、口頭遺囑??陬^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一種,而且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容易產(chǎn)生糾紛。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訂立多分遺囑時怎么辦?
多份遺囑內(nèi)容抵觸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少見,《繼承法》對此的規(guī)定是,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但同時又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在有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而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