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怎樣分配遺產(chǎn)?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2、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chǎn)份額。
3、遺產(chǎn)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chǎn)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后再辦理遺囑公證。
4、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nèi)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5、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xiàn)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6、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二、遺囑公證是否能委托他人代理?
這個問題涉及代理的適用范圍問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的適用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公民還法人都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以便實現(xiàn)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代理的適用范圍雖然廣泛,但并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都能適用代理。
首先,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適用代理;
其次,內(nèi)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不適用代理;
最后,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根據(jù)上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遺囑是不能請他人代理公證的,但考慮到有些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可以請公證員到申請人住所地辦理公證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