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如何公證?
(一)法定繼承人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本市戶口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原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證明。3、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產(chǎn)權證明材料。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在國內(nèi)死亡的,應提交醫(y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在境外死亡的,慶提交經(jīng)當?shù)毓C機關公證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應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中,如有來自國外的,須經(jīng)當?shù)毓C機構和我國駐外使館認證。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6項規(guī)定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
3、提交域外被繼承人遺囑書的,該遺囑書須經(jīng)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4、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zhí)行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繼承權公證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jù)《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或依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的房屋時,要辦理繼承權公證。但生活中,繼承人基于各種考慮特別是房屋為被繼承人與其它共有時,會怠于辦理繼承權公證。那么繼承權公證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按照上述規(guī)定,如果繼承人沒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就可辦理繼承權的公證。無論是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
但接受遺贈則不同,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贈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知道遺贈2個月內(nèi)辦理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