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的含義是什么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lián)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二、繼承權喪失的理由有哪些
繼承權的喪失,是客觀意義上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相對喪失得因被繼承人的寬恕最終不喪失。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為: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理解時應注意:(1)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喪失繼承權;(2)過失行為或意外事件導致被繼承人死亡的,不喪失繼承權;(3)不以剝奪生命為目的的故意傷害行為等,不喪失繼承權;(4)只喪失對被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喪失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理解時應注意:(1)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目的是爭奪遺產,如為其他目的或動機,不喪失繼承權;(2)殺害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理解時應注意:(1)被遺棄的須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2)繼承人須有盡扶養(yǎng)義務的能力;(3)虐待被繼承人須具備情節(jié)嚴重,才喪失繼承權。司法實踐中,一般從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社會影響等方面來認定情節(jié)是否嚴重。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理解時應注意:(1)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須是法定繼承人實施,如果是非法定繼承人實施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2)須情節(jié)嚴重。司法實踐中,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情節(jié)嚴重。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可發(fā)生于繼承開始后,也可發(fā)生在繼承開始前。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僅對特定被繼承人發(fā)生效力,但根據規(guī)定,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fā)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不過這個問題在理論上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