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能放棄嗎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
1、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2、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定繼承權能夠轉讓嗎
法定繼承權是不能夠被轉讓的。因為繼承權雖然是一種財產權,但它同時還是與一定的身份關系密切相聯(lián),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緣關系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只有繼承法規(guī)定的幾種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才互有法定繼承權。因而,把法定繼承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份額也已確定,只是還未實際分割時,繼承人自愿將其可繼承份額轉給他人,這是可以的,因為這時,他轉讓出去的不是繼承權,而是其可繼承遺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