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它們的概念分別是: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遺囑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情況下,遺囑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1、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的遺囑繼承人;
3、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