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遺囑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遺囑可采用如下幾種方式:
1、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這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遺囑。
2、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并簽字、注明年月日的遺囑。
3、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因為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陬^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fā)生糾紛。因此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二、立遺囑時的注意事項有什么
1、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5、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6、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