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遺囑應注意什么
第一,是否需要立遺囑。自己不立遺囑時,遺產繼承由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這叫做法定繼承。所以遺囑不是每個人必須要立的。
第二,立遺囑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繼承的規(guī)律,根據(jù)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比如可以讓某個繼承人多繼承遺產,或者將某個法定繼承人排除在繼承人之外,或者指定某個繼承人繼承某個具體財產等等。
第三,立遺囑應當與老年人在世時的贍養(yǎng)問題通盤考慮。立遺囑前需要平靜的心態(tài),對家庭里你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作出客觀的判斷,再決定是否立遺囑,怎么立遺囑。
第四,立遺囑需要給自己在世時撫養(yǎng)的無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較差的人預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第五,遺囑需要表述準確,內容不可存在歧義理解。
第六,老年人遺囑保管應當特別慎重。因為遺囑內容外泄,就可能引起家庭內的矛盾。律師見證遺囑和公證遺囑有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檔案保存。
第七,為了保證自己在世時的養(yǎng)老問題,可以訂立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自己在世時誰撫養(yǎng),誰才能獲得遺產的繼承權。
二、什么樣的遺囑有效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沒有精神病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即不能被脅迫、被欺騙、假造的、被篡改的、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下所立的遺囑。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應區(qū)分夫妻共同財產。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