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起訴狀怎么寫
原告提出起訴,要準備好訴狀,即起訴狀。訴狀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
3、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并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二、遺產繼承起訴由哪個法院管轄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一, 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 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qū)域內均有遺產的,那么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qū)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