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糾紛到哪個法院起訴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
1、為了便于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
2、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fā)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fā)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
3、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4、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5、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二、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是什么
繼承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叫做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內不起訴,就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請求法院對其繼承權予以保護的訴訟權。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訴訟時效,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就是說,繼承權訴訟時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規(guī)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