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有哪些
《繼承法》第4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這里明確規(guī)定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可繼承性。《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該條的客體指現(xiàn)行法律承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雖然上述法律僅僅是一部分的土地承包權能繼承,但并不影響其他符合繼承條件的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就是確定農村土地承包權繼承的方式。農村承包權繼承人的范圍,應依照繼承法有關繼承人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在解決農村承包權的繼承問題時,一般采用如下繼承的方法:
1、共同繼承。是多個繼承人共同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共同經營管理。共同繼承能夠防止承包地被分割零碎化,能盡可能保證土地的完整性。這種方式適合于大面積的水面、荒地、林地、果園等承包權的繼承,也利于經濟作物的管理。
2、分別繼承。分別繼承即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一定的比例劃分,各繼承人分別繼承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繼承方式,對于面積大的承包地,即使分割也不至于導致承包地過于零碎化;但是對于面積較小的承包地,若再次分割,則可能造成土地更加零碎,更不利于農業(yè)的發(fā)展。
3、折價補償也叫部分繼承人繼承。指將承包權確定歸部分(或某一個)繼承人繼承,由其繼續(xù)承包。繼承承包權的繼承人給其他繼承人適當?shù)慕洕a償,即按照土地和其他財產的估價,拿出相應的資金分配給繼承其他財產的法定繼承人。這種劃分方法,能防止承包地被分割,并很好地解決各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問題,以利于充分發(fā)揮承包地的經濟效益。。對于補償,一般情況下,應確定一次性補償,以免節(jié)外生枝,導致執(zhí)行困境。
4。轉讓他人。各繼承人獲得相應的轉讓費,這部分轉讓費由繼承人加以分割。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繼承人為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成員,距離被繼承人集體經濟組織較遠的情況,為了避免拋荒,浪費土地,以轉讓、轉包等流轉的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經營,繼承人可以從承包地的流轉中得到相應的報酬。
二、承包地經營權繼承怎樣分割
在處理農村承包地經營權繼承過程中,還應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不歧視女性,不歧視外嫁女。
2、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在均有條件和能力對被繼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的情況下,盡義務多的,應當多分,盡義務少的,或不盡義務的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3、照顧特殊人群原則。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一般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多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