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臺繼承公證如何辦理?
(一)涉臺公證的范圍:涉臺公證指的是,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涉及臺胞、臺屬申請辦理的各類民事方面的公證文書。其具體范圍包括:
(1)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委托公證書,以及根據(jù)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證書;
(2)收養(yǎng)、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托公證書;
(3)用于大陸居民赴臺灣定居或臺灣居民赴大陸定居的親屬關系、婚姻、出生等公證書;
(4)用于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撫養(yǎng)親屬公證證明,包括親屬關系、謀生能力、病殘、成年人在學公證書;
(5)財產(chǎn)權利公證書,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所享有的財產(chǎn)權利公證證明,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產(chǎn)和專利、著作、商標等無形財產(chǎn)權。臺胞、臺屬對涉及以上民事事項需要公證的可直接向所在市(縣、區(qū))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繼承人申辦涉臺繼承公證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護照、工作證,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臺灣有關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證書;
2 、臺灣戶政事務部門發(fā)出的被繼承人的戶口籍登記全部謄本;
3 、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一般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地的醫(yī)院出具,具經(jīng)臺灣當?shù)毓C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4 、遺產(chǎn)的產(chǎn)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記名股票等。
5 、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jù)檔案記載出具,證明范圍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6 、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適用于遺囑繼承)
7 、其他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chǎn)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等。
(三)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的注意事項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時,應注意:
1.臺胞臺屬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公證處提出申請。如申請辦理結婚公證書,婚姻當事人應到大陸方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2.數(shù)人共同申請辦理同一公證事項的,應共同到其中一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
3.對公證事項不清楚的,可向公證人員進行咨詢,需要公證人員代寫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亦可向公證人員提出,如、、收養(yǎng)協(xié)議、聲明書、贈與書等。
二、涉外繼承公證在哪里辦理?
涉臺公證是通常指兩種情況:一是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臺灣同胞;二是所繼承的遺產(chǎn)在臺灣地區(qū)。
考慮到涉臺公證的特殊性,祖國大陸司法部門規(guī)定,公民申辦涉臺繼承公證適用大陸繼承的管轄規(guī)定,但主要遺產(chǎn)在臺灣的,可由請人住所地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處受理;回大陸探親、旅游的臺胞申辦涉臺繼承公證,可由申請人原籍或臨時戶口所在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辦理涉臺公證處受理;居住在臺灣的同胞寫信或委托其親友申辦涉臺繼承公證,均由申請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實發(fā)生地或不動產(chǎn)所在地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處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