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臺公證書包括哪些?
涉臺公證的當事人多是臺灣同胞或臺灣同胞的親屬,以及來大陸投資,經商的臺灣企業(yè)。在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同時也要考慮臺灣的特點、歷史情況,臺灣地方法規(guī)的規(guī)定等特殊因素。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指定。
涉臺公證指的是,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涉及臺胞、臺屬申請辦理的各類民事方面的公證文書。
其具體范圍包括:
(1)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委托公證書,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證書;
(2)收養(yǎng)、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托公證書;
(3)用于大陸居民赴臺灣定居或臺灣居民赴大陸定居的親屬關系、婚姻、出生等公證書;
(4)用于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撫養(yǎng)親屬公證證明,包括親屬關系、謀生能力、病殘、成年人在學公證書;
(5)財產權利公證書,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公證證明,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產和專利、著作、商標等無形財產權。臺胞、臺屬對涉及以上民事事項需要公證的可直接向所在市(縣、區(qū))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辦理涉臺公證書需要注意什么?
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的注意事項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時,應注意:
(1)臺胞臺屬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公證處提出申請。如申請辦理結婚公證書,婚姻當事人應到大陸方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2)數人共同申請辦理同一公證事項的,應共同到其中一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
(3)對公證事項不清楚的,可向公證人員進行咨詢,需要公證人員代寫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亦可向公證人員提出,如、、收養(yǎng)協(xié)議、聲明書、贈與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