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的股票該如何過戶
據多數國家規(guī)定,繼承所有的股票,如是經訴訟由法院裁定的,可持法院判決書(我國還有調解書),另附權利移轉證明辦理過戶手續(xù)。如果繼承人間,并無糾葛,無須訴訟,其過戶手續(xù)須由繼承人填具“股票繼承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欄加蓋繼承人印鑒,攜帶能證實與被繼承人關系證明文件(戶口簿或公證文件)到發(fā)行機構辦理過戶。
繼承人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者,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鑒證明;繼承有數人,應持有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必時經公證);繼承人之中如有人放棄繼承股權,應出具“股份繼承放棄書”(必要時經公證);境內無戶籍的國外繼承人,必須提出能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發(fā)行公司如發(fā)現繼承人之間有糾葛不能協商一致時,應即拒絕過戶,告訴經法院訴訟裁決后方能過戶。
一般說來,繼承的股票過戶,繼承者必須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有遺囑,則要由司法部門認可,因為,根據我國法律,遺產的分配并不完全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如無遺囑,家庭內部可以協議的,協議書需經公證,不能協議的,則需法院裁定。
具備了必要的法律文件,繼承者可按前面所述的股票過戶手續(xù)辦理過戶。
二、干股股東的股權可以被繼承嗎
司法實務中的干股有兩種,一種是公司或股東與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約定,給以第三人一定的股權,分配利潤時干股持有人有權按干股股權的比例分取利潤。這種干股是不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干股持有人也不需要實際出資,干股及利潤的分配比例,僅僅是雙方的一個約定而已。究其實質,這種干股僅僅是對持股人的一種利益分配計算方法,或者叫獎勵激勵措施。
另外一種是持股人不需要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股東給予持股人一定比例的股權,在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xù)中將持股人登記為股東,持股人持有的股權稱作干股。取得干股的方式一般是其他股東的部分股權轉讓。以上兩種干股,因第一種不具有法律上的股權意義,本文不再評述,只對第二種干股股權進行評述,以下所稱干股都是第二種意義上的股權。
第二種干股取得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個原因是獎勵激勵措施;第二個原因是因相關人員具有技術、管理或者其他特殊才能,為公司長期發(fā)展計劃,其他股東而愿意無償轉讓部分股權,使其成為公司干股股東,這種轉讓一般都是附條件的。針對這兩種原因取得的干股能否繼承,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因獎勵的原因取得的干股不能繼承,理由是:這種股權的取得是基于獎勵的原因,本質上是公司對員工的獎勵措施,股權只是獎勵的表現形式,通過增加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生產效率,最終目的也只是作為利潤分配的計算依據,沒有給予干股股東享有股權的意思。因此干股股東享有的僅是一種分配利益的計算方法,不符合取得股權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不是完整的所有權,因而不是股權,因此不能繼承。筆者認為,公司以獎勵的方式給予了干股股東以股權,
那么具備了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獲得的股權,理應是完全的股權,其未支付對價以及轉讓的原因都無法阻止千股股東依法取得完全的股權。作為一個完全的股權,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只不過如果該干股股權取得時附有條件的,當然按約定執(zhí)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相關人員具有技術、管理或者其他特殊才能而取得的干股股權,本質上屬于贈與取得,取得的前提一般是依據贈與協議,即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依賴于贈與協議的約定,贈與協議對雙方具有當然的約束力。在不違反贈與協議約定的前提下,其繼承人有權繼承該股權。筆者認為,將股權的取得定義為贈與并不妥當,這種情況下的股權取得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