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分割遵循什么原則?
1、 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币虼?,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處分的遺產。
2、 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shù)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shù)額為參考數(shù)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 物盡其用的原則。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于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貫徹這一精神。如:對房屋要照顧缺房的繼承人;對生產工具要照顧生產需要的繼承人;對圖書資料要照顧從事有關業(yè)務的繼承人,等等。這樣才能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二、遺產分割有什么限制?
遺產分割自由及其限制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有下列情況的除外:
(一)遺產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二)遺囑指定遺產于一定期間內不得分割,但此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縮短為五年;
(三)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于一定期間內不分割遺產。
胎兒未出生的,請求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保留其應繼份。出生后為死胎的,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
對特定遺產進行即時分割將會嚴重損害其價值的,人民法院經繼承人申請,可裁決暫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