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chǎn)贈與有哪些特點
是指一方(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贈與人自愿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并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后,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后,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fā)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于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如果當事人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jù)《合同法》第44條、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仍然有效,但贈與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
二、 禁止贈與的房屋有哪些
對禁止贈與的房屋,法律作了下列規(guī)定:
(1)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贈與,贈與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支付出讓金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不得贈與。
(2)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或者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不得贈與。
(4) 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
(5) 權屬有爭議的房屋。
(6) 房屋已經(jīng)被設定抵押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的;房屋設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權人不得隨意處分房屋。如果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房屋所有權人才可以贈與房屋。
(7)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地產(chǎn)權屬登記手續(x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未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禁止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