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的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要求:(1)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2)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要求:(1)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2)注明年、月、日;(3)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要求:(1)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2)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陬^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首先,法律規(guī)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于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zhàn)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zhàn)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其次,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再次,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后,遺囑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即要用語言向見證人口授遺囑。一般要用當地通用的見證人能夠聽懂的語言進行陳述,語言要準確明了,不能含糊不清。對點頭、搖頭或手勢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對此種情況不能按遺囑繼承,應當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