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嗎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的適用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公民還法人都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以便實現(xiàn)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代理的適用范圍雖然廣泛,但并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都能適用代理。
首先,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適用代理;
其次,內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不適用代理;
最后,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guī)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人,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yǎng)子女、遺囑、簽名印簽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根據(jù)上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遺囑是不能請他人代理公證的,但考慮到有些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可以請公證員到申請人住所地辦理公證事務。
二、遺囑公證需注意哪些事項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chǎn)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jù)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4、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jù)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公證卷被列為密卷,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也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6、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jīng)過再公證,數(shù)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