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遺產繼承公證注意什么
(1)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xiàn)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guī)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②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③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④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guī)定
二、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注意什么
當事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2)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后,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如出現(xiàn)這種情況,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4)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