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fā)包單位或者接續(xù)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顯然,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遺產范圍,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死亡后由肇事方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的一種補償,是對死者親屬因失去親人而遭受精神創(chuàng)傷而給付的一種經濟損失。
雖然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但是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實務中具體分配采用遺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二、死亡賠償金的范圍有哪些
(一)安葬費
因為直接受害人死亡后,只要有遺體存在,就必然要安葬。按照我國幾千來的風俗習慣,死者的近親屬安葬死者,既是死者親屬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在料理死者的安葬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費用,為此也就必然給死者近親屬帶來損失。所以,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侵害而致死者,其安葬費應當由侵害人承擔(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扶養(yǎng)費
扶養(yǎng)費是被扶養(yǎng)人因不能依靠自身的能力生存,基于配偶權、親權、親屬權而享有的,請求扶養(yǎng)人給付的基本生活費,是被扶養(yǎng)人最基本的生活經濟來源。如果扶養(yǎng)人死亡,被撫養(yǎng)人就喪失了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經濟來源,所以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三)死亡預期損失賠償金,或稱狹義的死亡賠償金
此筆費用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但六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條規(guī)定采取繼承喪失說,確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損失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賠償了。
(四)其它損失費
其它損失費應當是搶救直接受害人產生的合理費用(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等)和間接受害人在理賠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這些費用也都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后產生的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五)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