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遺囑信托
1、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托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并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托的意愿,這是遺囑信托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托: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托機構作為遺囑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于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zhí)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托機構要成為遺囑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托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后,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fā)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fā)出后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托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fā)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受托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托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并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信托機構在受托管理遺產和執(zhí)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fā)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托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xiàn)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xiàn)有的和可能的現(xiàn)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托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稅捐款項:信托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6、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托人在準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托機構受托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賬目:信托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zhí)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后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后,寄發(fā)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準信托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準后,由法院簽發(fā)一份指示信托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托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后,視遺囑信托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托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yè)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后再行分配。
二、繼承確立后的管理工作有哪些
繼承確立后的管理遺產信托工作總起為三項,依程序編制遺產清冊、妥善管理遺產、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三項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遺產。
1、編制遺產清冊。信托機構作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時,即應把受益之繼承人(這里專指繼承確立后之遺產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按市場價值估值并造冊登記,再將清冊送交委托人或繼承人,或呈報法院。
2、妥善管理遺產。妥善管理遺產是這種信托最重要的職責。在“繼承已定”后,如有未償還的債務,必是遠期未清償之債務,這種債務事先由信托機構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協(xié)商約定,依法已劃歸受益繼承人負擔,到期應由受益繼承人清償。此種債權的到期收取與債務的到期清償,均應由信托機構代理處置,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一。信托機構不只代理債權債務,而且要對受益繼承人其他繼承的遺產盡保管運用之責,并將其收益交給受益繼承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二。信托機構在管理遺產過程中,應按信托財產的特性,不得與本身財產混淆,應另立帳戶,更不得用此財產進行投機行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三。
3、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信托機構管理遺產繼承人的遺產一直到繼承人能自理遺產或約定的信托期滿為止,此時將所管遺產編制財務報告清冊,連同遺產移轉給受益繼承人。如這種信托關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還要將財務報告清冊報送法院,得到認可,再移交遺產給受益繼承人。遺產移交完畢,信托關系才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