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遺囑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遺囑的形式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據(jù)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一)公證遺囑。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或者請公證人員現(xiàn)場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親筆簽名, 注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由其中一人根據(jù)遺囑人授意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并應由見證人書寫錄音遺囑證明書,在證明書上簽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 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頭遺囑的形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有書面或者錄音形式遺囑的,原先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訂立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還應寫明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