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分割有哪些約束
遺產分割自由及其限制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有下列情況的除外:
(一)遺產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二)遺囑指定遺產于一定期間內不得分割,但此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縮短為五年;
(三)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于一定期間內不分割遺產。
胎兒未出生的,請求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保留其應繼份。出生后為死胎的,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
對特定遺產進行即時分割將會嚴重損害其價值的,人民法院經繼承人申請,可裁決暫緩分割。
二、遺產分割需注意哪些問題
《繼承法》第5條明確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薄独^承法》這樣規(guī)定,是從我國遺產繼承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的,公民的遺產繼承一般是按照這樣的規(guī)定實行的。
應注意的問題: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6、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