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務人因病死亡
2005年春節(jié)期間,趙女士的弟弟趙某經過母親盧某,向趙女士借款7萬元,用于交納新購住宅樓的首期付款等相關費用。趙女士便帶著兒子凱凱及弟弟的女友秀秀前往銀行取款,回家后交到了弟弟和秀秀手中。礙于同胞之情,姐弟二人一直未提欠條之事。2005年7月,趙女士的弟弟因病去世。為討回借款,趙女士向八道江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由被告小雪、盧某及秀秀償還欠款7萬元整。一審過程中,趙女士提供了證人、證言、銀行業(yè)務憑證、房產首付款及其他費用的收據等多項證據,被告盧某和秀秀對趙女士弟弟借款事實也均予以確認。
法院判決:兩被告各支付趙女士借款2.1萬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繼承人除了婚生女小雪外,還有一個剛出生的繼承人,因趙女士放棄了對剛出生的繼承人債務承擔的要求,法院最終判決小雪和盧某各按債務份額的30%償還趙女士。
律師說法:債務人因病死亡 繼承人理應還債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否則,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要將被繼承人的債務一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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