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老年癡呆
家住閘北區(qū)的單阿姨年逾80歲,生育有三女一子。單阿姨的丈夫已于2004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棄繼承權,全部財產由單阿姨繼承。2012年單阿姨死亡,四子女因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其子拿出單阿姨于2007年自書的遺囑一份,內容為:單阿姨死后將全部遺產均留給兒子,三個女兒不享受遺產份額。三個女兒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爭議,認為單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從2005年開始就經常精神恍惚,出現了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癡呆)的癥狀;并于2007年突發(fā)腦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療期間,單阿姨意識不清,不可能書寫遺囑,該遺囑應屬無效遺囑。
法院判決:該份遺囑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醫(yī)院調取單阿姨的病歷,病歷上反映單阿姨立遺囑時意識不清晰,說明其立遺囑時,并不能明確、清楚的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因此,該遺囑無效。
律師說法:立遺囑需要什么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p>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guī)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p>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以上就是“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癡呆癥 其自書遺囑是否有效”的案例內容,您明白了嗎?小編提醒,立遺囑是大事,為了避免將來遺囑效力出現瑕疵,當事人最好委托專業(yè)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