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些形式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可知,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多份遺囑效力如何確定
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同時訂立多份遺囑的情況也存在。對于同時存在的多份遺囑如何確認效力的問題,我們來看下面的介紹:
首先,先單獨確定每份遺囑是否均為有效遺囑,即是否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要求。
其次,若多份遺囑均為合法有效遺囑,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最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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