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遺產房屋被出租
徐慶友有三子一女,分別是徐國云(已死亡)、本案原告徐某乙、徐某甲、本案被告徐某戊,徐慶友已于1998年病故。
1999年,被告徐某戊持徐慶友書寫的《遺產繼承書》找到徐某乙、徐國云,稱根據(jù)父親遺愿,要求繼承奉化市大橋鎮(zhèn)東門第三房弄三十二號平房二間?!哆z產繼承書》的內容為“因本人年老體弱,多病多痛,需要落實房屋繼承。現(xiàn)將祖?zhèn)髯湓跂|門路第3房弄32號,木結構平房兩間,坐西朝東遺產為徐某戊所有。徐某乙、徐國云等均在《遺產繼承書》簽名,表示同意徐某戊繼承遺產。被告徐某戊依據(jù)該《遺產繼承書》向奉化市房地產管理中心申請辦理遺產繼承,并辦理了奉化市大橋鎮(zhèn)東門第三房弄三十二號二間平房的房屋登記手續(xù)。此后,徐國云也死亡。原告徐某甲2004年底刑滿釋放回到奉化后,即居住在訴爭房屋內。后原告徐某甲外出打工,又將此房屋出租他人。2012年6月1日,被告徐某戊作為房屋所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告徐某甲與他人所簽的租房協(xié)議無效,并騰房出屋。
法院判決:以“徐慶友”名義書寫的《遺產繼承書》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有權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依法成立的遺囑,必須是死者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經鑒定《遺產繼承書》上死者徐慶友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為,被告徐某戊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遺產繼承書上記載的內容是死者徐慶友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囑未成立。
律師說法:遺產房屋被出租 其他繼承人怎么辦
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遺產應屬于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任何人不得單獨對遺產進行處分。對于共同繼承的房屋,共有人想出租的,須經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則,出租合同無效。未經同意出租的,租金可作為共同財產,各共有人之間平均分配。
以上就是“遺產房屋被出租 其他繼承人怎么辦”的案例介紹,您明白了嗎?偽造《遺產繼承書》并冒充他人簽名私自處分遺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權利受損一方應及時尋求專業(yè)律師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