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繼承人生前有未還債務
2008年11月14日,郭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當天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息按2%計付,借期為兩個月。借款到期后,郭丁歸還借款利息800元,雙方同意借款展期兩個月,將借條落款時間修改為2009年1月15日。
另查明,被告朱乙與郭丁于2002年12月4日登記結婚,被告郭甲、李某某系郭丁父母,被告朱甲系郭丁與朱乙兒子,被告郭乙系郭丁所生,目前由繼父即被告朱乙負責撫養(yǎng)。
又查明,郭丁生前長期參與賭博,于2009年6月6日死亡。
因借款是在郭丁與被告朱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故原告多次向被告朱乙催討,但均遭其拒付,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朱乙返還借款2萬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自2009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暫算至2009年11月21日,要求利息支付至判決日止);二、因借款人郭丁離世,其遺產繼承開始,故請求判令對借款人郭丁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五被告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對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五位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證明郭丁生前向其借款的事實,該借款系郭丁的個人債務,現(xiàn)借款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在不愿意放棄繼承權的前提下應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因原告與郭丁約定的利息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整。
律師說法:繼承人用遺產還債的順序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并沒有明確指出遺產的分割繼承和清償債務的先后,若是在遺產被分割繼承前清償債務,則不存在順序問題;若是在遺產被分割繼承后,債權人才得知債務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則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義務。
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在分割財產后,尚未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應當清償?shù)膫鶆蘸屠U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首先應當由法定繼承人按照其所繼承遺產的比例清償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其所繼承和所受遺贈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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