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繼承人偽造遺囑繼承房產
徐某甲與焦某某系夫妻關系,徐某甲、焦某某與徐某某系祖、孫關系。坐落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經緯十道街房產原系徐某甲承租的公有房屋,徐某甲、焦某某通過購買的方式將上述房產變更為私有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徐某甲。2006年11月27日,徐某某偽造了兩份遺囑,兩份遺囑上的簽字都不是焦某某的簽名。同時,徐某某偽造了房產繼承協議書,取得焦某某房產?,F原告焦某某起訴返還房屋。
法院判決:房產繼承協議及二份遺囑均無效
2004年2月24日的房產繼承協議書,因捺印不清、不全,無法進行司法鑒定;徐某甲已死亡,雙方不能提供徐某甲筆跡鑒定所需的檢材,對徐某甲的簽名亦無法進行鑒定;徐某某主張房產繼承協議書成立并有效,對此徐某某負有舉證責任,徐某某不能舉示證據證明房產繼承協議書是徐某甲和焦某某書寫或捺手印,又不申請協議書上標明的證人出庭作證,徐某某舉證不能,因此,焦某某訴請確認房產繼承協議書無效,本院予以支持。2006年11月27日分別署名為焦某某、徐某甲的二份遺囑,如果是自書遺囑,徐某某不能舉證證實是徐某甲、焦某某自己書寫,如果是代書遺囑,又沒有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名;現徐某甲已死亡,焦某某否認其書寫和捺手印,手印因捺印不清、不全,無法進行司法鑒定,因此焦某某訴訟請求確認其舉示的上述二份遺囑無效,本院予以支持。房屋原登記的所有人為徐某甲,現該房屋已變更登記為徐某某,焦某某需要另行訴訟解決上述問題。
律師說法:已繼承的房屋如何返還
當事人基于偽造的遺囑繼承了被繼承人的房產的,該繼承行為無效。根據《明法總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此,勝訴方可以拿著法院出示的裁判文書到相應的房屋登記部門請求變更登記。在判定遺囑無效后,房屋的繼承應該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人為多人的,可自行協商繼承份額,協商不成的,可起訴至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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