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60歲老人海邊身亡留遺書
“急尋人!今天中午從市南區(qū)龍巖路離家出走,上身穿藍沖鋒衣,下身穿土黃色褲子,有輕生念頭……”3月11日晚上7時許,一條尋人信息微信等社交平臺迅速傳播。“陳先生是我們河南老鄉(xiāng),發(fā)現情況緊急,我們老鄉(xiāng)群全部行動起來,把尋人信息轉發(fā)到了朋友圈里?!薄昂幽霞覉@”老鄉(xiāng)群的負責人張先生介紹,陳先生今年60歲,從河南信陽來青已經3年多,接到求助信息后,老鄉(xiāng)群中數百位成員開始尋找。
據老人的女兒陳女士介紹,3月11日上午10點左右,老人從家中離開,晚上6時許,家人等老人回家吃飯,可左等右等就是不見人。見老人還不回來吃飯,一家人就到老人的住處尋找。在老人的住處,陳女士發(fā)現,父親中午還做了飯,桌子上還有剩飯剩菜,但老人卻不見蹤影。更令一家人揪心的是,老人在家里留下了一封遺書,一家人頓時有一種不祥的預感,于是趕緊報了警。
然而,三個小時后,陳女士卻等來了一個噩耗,老人的遺體在海邊被發(fā)現。老人還留有一封遺書,上面講述了自己前后投入數萬元購買保健品的經過,同時把矛頭對準一家名叫“向尚集團”的公司。3月12日,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稱,老人輕生沒有任何“征兆”,公司將與家屬協商此事。(新聞來源:鳳凰資訊)

遺囑的特征
遺書,在現代漢語一般指死后才公開的書信。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涉及到遺產分配的遺書,一般可以作為準遺囑。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