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骨灰制成生命晶石隨身攜帶
在歐美國家,不少家庭會將晶瑩透明的生命晶石帶在身邊,或加工成飾品隨身攜帶以紀念逝去的親人。這項服務最早源于美國,后傳入日本、澳大利亞和我國臺灣與香港等地。

浙江省殯葬業(yè)協(xié)會工作人員陳女士告訴記者,生命晶石是骨灰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生命晶石在超高溫下,骨灰熔融高壓致密后,冷卻凝結形成的晶石狀圓珠。生命晶石源于骨灰但異于骨灰,雖然兩者所含化學元素相同,但物質(zhì)結構不同,陳女士解釋,“與骨灰相比,生命晶石的容積只有原來的10%-15%,制作生命晶石的時間只需一個小時?!?/p>
“灰白色的骨灰經(jīng)晶石化后,因所含微量元素的不同而顏色迥異,有的晶瑩透明,猶如琥珀,有的多色交雜,猶如雨花石,有的則與普通石頭相仿,很具美感?!标惻勘硎?。
據(jù)了解,骨灰高溫熔融后選擇特定形態(tài)的坩堝中予以冷卻,生命晶石又可呈現(xiàn)不同的形狀,或如佛珠,或如心形,或如飛龍、奔馬等。這一點可以根據(jù)逝者親屬的要求而定制,使得深化加工后的生命晶石真正體現(xiàn)“紀念石”的概念。
陳女士表示,正因為生命晶石是來自于逝者骨灰,因此晶石本身既可代替骨灰安葬,也可作為逝者的一種紀念物品,晶石特殊的雙重意義讓它可以節(jié)地安放,也可以紀念展示。(新聞來源:東方頭條)
死者人身權的保護
骨灰在人身權法上的地位與死者的人身權益保護問題有關。我國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死者人身權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主要作出了幾項司法解釋,相應可解讀出以下三項基本原則,即(1)死者的人身權益應予保護,(2)近親屬對死者的人身權益享有獨立的精神利益,(3)近親屬就死者人身權益實際享有并行使訴權。由此似乎可以認定,我國司法實踐對死者人身權益保護采取的是“保護逝者、救濟生者”的原則,即對因死者各項人身權益受到侵害而導致的近親屬的精神損害提供司法救濟。
對骨灰產(chǎn)生的人身權益的規(guī)定見于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3款:“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痹摽钜?guī)定明確了近親屬對骨灰(遺骨)的獨立精神利益,以及骨灰應受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即“公序良俗”保護的基本原則。據(jù)此,骨灰既是死者延伸身體權益的載體,又是死者近親屬的特定精神利益的載體。骨灰在親屬與繼承法上的地位首先是所有權的歸屬,第二是安葬權利與義務的確定。
根據(jù)以上的討論可以明確,骨灰作為一種物,一種具有強烈社會倫理意義的特殊物,權利的行使應受習慣(公序良俗)的限制;作為死者延伸身體利益的載體,在確定安葬方案時應體現(xiàn)對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的尊重;作為由死者近親屬享有所有權的物或者財產(chǎn)以及安葬權利的標的,得由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決定具體安葬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