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小平、小萌、小素是林某與高某的兒女,2006年2月1日,高某去世,留下與林某的夫妻共有房產(即訴爭房產)。2008年7月21日,林某作為出賣人, 小平、小萌作為買受人,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于2009年8月29日變更房屋產權登記。2014年12月22日,林某以其受到欺騙威脅,并且訴爭房產買賣侵害了小素和林某的合法權益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房產應該要怎么繼承眾所周知,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步,要明確繼承按照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遺贈繼承或遺贈撫養(yǎng)協議辦理。換言之,就需要明確被繼承人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贈或遺贈扶養(yǎng)協議。如果上述文書并未存在,那么繼承按照法定繼承規(guī)則辦理。
第二步,我們需要劃清被繼承人遺產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條款共列舉七種財產形式,其中就包含公民的房屋。
第三步,我們要明確具備繼承權的人員范圍,也就是繼承人的范圍。以法定繼承為例,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第四步,我們需要在家庭內部經過友好協商,妥善確定分割份額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每個人的繼承份額。不要采取過激或其他不理智的方式處分涉案房產,否則就會如上述案例那樣,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受損的繼承人即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五步,無論被繼承的房屋進行交易亦或是辦理贈與的過戶手續(xù),注意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繳納房產稅款,完善過戶交易的手續(xù)。
本案林某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為:雙方在未進行繼承析產的情況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處分,小平、小萌對林某是否有權進行處分并未查實,因而小平、小萌存在過錯。但是在庭審中,劉小平、小萌已經遞交了小素的聲明,其聲明表示房屋過戶時系征得小素本人同意,林某對該聲明的真實性表示認可,故林某與小平、小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過戶行為,并非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也未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故林某以此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