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糾紛去哪個法院起訴
(一)繼承糾紛屬于專屬管轄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jù)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
1、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
2、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qū)域內均有遺產的,那么需根據(jù)遺產在各個行政區(qū)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繼承糾紛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
繼承糾紛訴訟費用根據(jù)起訴數(shù)額的不同,按下列標準繳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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