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繼承訴訟的原被告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告一人還是告數(shù)人,告與不告都是當事人的權利。
其次,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
二、繼承訴訟的起訴狀如何寫
原告提出起訴,要準備好訴狀,即起訴狀。訴狀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
3、寫明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并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shù)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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